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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债务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20:25:03浏览118次

我相信我们都知道,经常借钱的债权人会要求担保人。因此,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此时可以执行担保。接下来,关于债务担保范围的一些知识由的小系列汇编而成。请阅读它!债务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范围:

1.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本协议为准。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以本协议为准。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权利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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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置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法》规定有五种保证方法: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果保证人不履行与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方式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将其财产权移交给债权人控制,并以动产或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合同中,如果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留置财产,并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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