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9 21:55:02浏览126次
许多朋友对债权的相关问题感到困惑,他们总是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感到困惑。例如,许多人对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感到困惑。那么,申报财产担保债权是否重要呢?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下是边肖网收集的相关数据。财产担保债权申报重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应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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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申报债权的法律规定不排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申报也被视为放弃。其次,《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可见,对于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所有的债权都应该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才能行使其权利。未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财产担保债权不受别除权制度的保护。因此,以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必须申报。如果不宣布,债权人会议的审查和确认将是不可能的,债权人将不能行使排除权。
第三,《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基于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事实。《企业破产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也就是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经申报了债权,否则就不可能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企业破产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第32条第2款规定,“以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抵押物价格的,未清偿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应当按照破产程序清偿。最高法院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63条和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号第24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担保物或其他担保物的价格低于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当列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债权的,将放弃债权,同时放弃优先受偿权,不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