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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债权种类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6 20:35:02浏览83次

在税收方面,船舶海关等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而这些地方又涉及到一个外来因素,所以无论是担保还是其他东西对我国来说都是特殊的。那么,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具体类型是什么?边肖网整理了以下信息,让我们看看!《海商法》下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类型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有五种

一、优先保证:

(一)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提出的支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二)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三)请求缴纳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

(四)请求支付海上救助救助款项;

(五)船舶营运中因侵权引起的财产赔偿请求。

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五项索赔中的赔偿顺序,中国《海商法》规定:

1、船员工资及其他支付请求;

2.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3.请求支付吨位税、引航费和港口费;

4.请求支付救助款项;

5.侵权索赔。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请求后发生救助款项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至第三次请求前支付。

在同一个优先项目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请求,它们将按无特定顺序同时支付;赔偿不足的,应当按比例支付。然而,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救济资金申请,后一个将首先支付。

二、驾驶条件: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权,《海商法》明确规定由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的法院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有担保债权人除了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了物上请求权。但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担保债权的行使条件,也不同于完全控制物的所有权。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它有自己的要求和特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如果海事请求尚未产生,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此无需清偿。或者,虽然海事请求已经产生,但由于清算、抵销、混淆、放弃等原因而消灭。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附属担保权,旨在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如果存在这种情况,船舶优先权自然不会产生,或者即使产生了,也已经消灭,当然行使船舶优先权没有先决条件。

2.海事请求已经到达清算期。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但海事请求尚未到达清算期间的,责任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海事请求未被清算的事实不发生。船舶优先权存在的,尚未生效,债权人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海事请求的责任人不履行债务。对于已经到达清算期的特定海事请求,责任人履行了该海事请求的,该海事请求将与船舶优先权一并消灭,船舶优先权持有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到达清算期间,责任人不履行的,才能满足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不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根据船舶优先权的不可分割性,债权人仍然可以对不履行部分行使船舶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产生并有效存在。如果船舶优先权尚未形成,就不存在所谓的行使问题。虽然船舶优先权已经产生,但在行使之前必须有效地存在。因此,如果船舶优先权因相关的消灭原因而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效力将丧失,海事请求人将成为一般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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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该船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可以被法院扣押。这是为了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最终实现。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船舶被法院扣押,而法院的司法权受制于国家主权,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须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同时,船必须被法院逮捕。如果法院因某种原因(如找不到船舶和不知道船舶的注册港)不能扣押船舶,则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此,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是船舶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可以被法院扣押。

综上所述,《海商法》下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有五种。基本上,它们都是法律事务,保护某些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我们的国家是非常人道的。如果你想知道详细的类型,请访问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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