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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的计算,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与定金的法律区别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8 08:00:06浏览147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屋、家具、电器等。在没有存货的情况下,我们与卖方签订销售协议,一般包括: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关键是价格和支付方式。这就要求签订一份协议,先支付部分定金、定金、定金和保证金,并规定违约金。这种“硬件”存款、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和押金之间有什么法律区别

一、存款

定金是指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实现的方式。

存款是一种法律担保,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签订合同时,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也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对方双倍清偿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按照约定收回。保证金不能双倍退还。

在《担保法》,存款是一种担保债务的方式,而在《合同法》,存款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保证金,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性质。“存款”的作用有两种情况:

首先,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作为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交付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如果收款人违反合同,应退还两次。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2章、《合同法》第115、116、1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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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担保的角度来看,存款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证金是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是定金担保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存款担保的主体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债务的存款担保。这种保证方法更加方便有效。

3.存款担保的标的是特定的。即法律规定的金钱支付。

4.保证金有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超过主合同金额20%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存款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这是存款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虽然只有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债务,而不包括其他债务的担保或反担保。此外,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不能同时履行其债务,而只能连续履行其债务。一般来说,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是根据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

第二,存款

存款广泛用于日常经济活动中。严格地说,存款只是一个习语,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保证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不具有担保功能。一般来说,交付的定金被视为预付款。当交易成功时,押金作为货款。交易失败时,保证金应全额退还。即使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仍应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其目的是解决接受存款一方的现金流量不足,从而提高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作为预付款,存款不具有存款的性质。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金额应当低于合同总价的5。双方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后,保证金应及时返还或冲抵。

存款和存款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与主合同相比,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属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就保证金达成的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两者的功能不同:存款不具有债务担保功能,但其功能是为一方履行债务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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