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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民间借贷纠纷该怎么处理?

来源:民间借贷 时间:2020-05-29 11:23:20浏览854次

在私人借贷中,双方都特别容易发生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应该提供什么证据来处理私人贷款纠纷?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北京市鹦哥律师事务所曹璐律师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1.在书证方面,当事人应当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发票等书证。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贷款案件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借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据,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和裁决不予受理。

2.对于证人的证言,当事人必须选择对自己不感兴趣的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并保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以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贷款关系的确认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据,一定有一个证人没有兴趣。显然,证人的证据有效性也是当事人成功的关键。

3.当事人还应注意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公证和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也应该提供给法庭。

律师建议:

第二,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1.处理争议和提供证据非常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贷款纠纷案件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或两个以上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词来支持其主张。

2.私人贷款的利率限制在4倍以内。

个人贷款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包括本金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超额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与贷款人对约定利率有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利息。

3.贷方不得寻求高利贷。

贷方不允许收取高利息的本金利息。如果在试验中发现借款人向本金收取利息以复利,则只归还本金。

4.是否存在一致同意的利率争议。

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对是否有约定的利率存在争议,且无法证明,可以参照银行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5.处理定期无息贷款。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非定期无息贷款经催收后仍未偿还的;如果贷款人在催收后要求支付利息,可以按照类似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非法借贷的处理。

如果贷款人故意为非法活动借钱,借贷关系将不受保护。双方的非法借贷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制裁。

律师曹璐补充道:

7.担保责任的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只起联系和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担保的,应当认定为保证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8.演员的责任。

借款人不认可行为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的借据,且行为人不能证明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处理与合伙组织的贷款纠纷。

合伙期间,个人以合伙企业名义借款的,合伙人应当共同偿还贷款。借款人不能证明贷款用于合伙的,借款人应当偿还。

六个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供参考

被告冉某在2011年12月31日晚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葬礼时,发现原告郑某借了2万元,理由是急需资金为其堂兄弟购买房屋,且其存款到期无法支取。由于原告对被告的丈夫和妻子很了解,也很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他向当时在场的外人杨谋江借了1200元,并收取了20000元,自己交给被告。此外,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据,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和利息计算标准,只是因为被告口头承诺短期内偿还贷款,因为贷款金额不大,葬礼上有很多客人,公开写借据会伤害双方的面子。半年后,原告看到被告仍然没有偿还贷款的打算,所以他打了几次电话。然而,被告给了他各种借口。**近,被告通过逃避债务来逃避债务。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该笔资金的利息从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结算之日止,并自愿选择该笔利息作为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参考。被告未能进行调解,因为他没有出庭。

判断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均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客观事实,真实有效,证据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据链可以相互验证,足以认定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决定被告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几天前,判决生效了。

典型意义

大量私人借贷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之间。在生活中,熟人很少写借条和其他文件,因为考虑到面子,人情和其他因素。然而,一旦另一方违约,贷款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确认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在其判决中综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能够相互反映、形成证据链的条件下,应当确认借用行为,以维护社会诚信,实现公平正义。

二。李、王诉陈案

基本事实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连续向发放高利贷700万元,每月从获得4%或5%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陈累计向李、王支付利息人民币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未支付利息或偿还贷款本金700万元。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妻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判断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王明知陈的借款用于高利贷,仍向其提供借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贷款应视为无效。贷款被认定无效后,虽然陈某应返还贷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陈某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33万元利息部分,应冲抵贷款本金。陈某应归还冲抵后仍欠的本息。

典型意义

贷款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借款人为非法和犯罪活动借款,并仍然提供贷款以获得高利率。这种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然而,很少有这样的情况

2013年7月2日,郑某、雷某与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同意雷某向郑某借款20万元,雷某为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雷某支付贷款20万元。随后,雷向郑提供了他与刘共同拥有的房产《房地产权证》份。由于雷某未能按期偿还贷款,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对雷某与刘谋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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