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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民间借贷纠纷该怎么处理?

来源:民间借贷 时间:2020-05-29 11:23:20浏览854次

判断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郑牟某的优先受偿权主张不成立,是因为有争议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未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成立。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以《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所需的财产或产权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尚未设立,贷款人对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李某诉段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份,以保证到期时债权得以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向被告购买了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一天,原告汇了945,000元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开了收据。收据显示,被告已收到原告100万元的别墅转让款,其中转让款94.5万元,现金支付款5.5万元。此外,经查明,原被告未出具书面借据,也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本案中,被告支付了超过183万元的购房款。原告**初的申请是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院解释,原申请变更为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

判断结果

判决生效后30天内,由被告段某向原告李某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

1.实施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贷款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贷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往往要求履行销售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将主合同搁置一边,要求作为从合同直接履行销售合同,实际上颠倒了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的关系。因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并认为此类案件应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保持物权法理论的一致性

“禁止流动抵押”是物权法的一项主要原则,其目的是防止债权人利用其有利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对抵押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在销售合同项下担保贷款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销售合同在债务到期前确定抵押物的价值,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无法通过其他交易渠道实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销售合同实际上达到了抵押物流动的效果,违反了“禁止抵押物流动”的强制性规定。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签订的销售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高于借款合同的价值。如果债权人直接取得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会带来一定的损失

吉梅奈县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马根据协议向张提供了贷款,张向马出具了借条。马与张形成了借贷关系。马按照约定向张借款,张按照约定按时还款。本案中,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张的借款关系不成立。马要求张偿还贷款16500元。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支持它。马要求张支付贷款利息,是因为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法不一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马要求张偿还贷款的具体时间。因此,马要求张支付利息的诉讼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判决张偿还马借款165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一次。法院驳回了马要求张支付利息的主张。宣判后,张和马都没有上诉,也没有表示定罪。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私人资本的投资渠道,也是私人融资的一种形式。民间贷款利率法区分了协议和非协议两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未就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双方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马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主张权利的时间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时间。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马拒绝了他的利益诉求。

6.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00年1月16日,李谋成向原告黄某大楼借款2000元经营水产养殖,并向原告黄某大楼出具借据。记录的借据:今天借了2000元现金。李牟成,2000年1月16日。李谋成于2000年6月因病去世。李谋成死前未向原告黄谋楼偿还贷款2000元。被告李某是李某的儿子。李某的死亡留下了被告李某继承的五栋房屋。黄某楼多次要求被告李某协商付款,但未得到妥善解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案的欠款和诉讼费用。

判断结果

北关区法院一审认定,李谋成向原告黄谋楼借款2000元用于耕种,并向原告黄谋楼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受法院依法保护。本案纠纷的原因是李谋成未能及时偿还原告黄谋楼的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某继承了李某留下的五套房产,房产价值不低于2000元。因此,原告黄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贷款,得到了法律的证明和法院的支持。原告黄某楼提供了一张借据,证明李某欠2000元,已履行举证责任。被告李某否认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他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法院不会接受他的论点。因此,被告人李被判处偿还原告人黄借款2000元。判决现在生效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典型的举证责任案件。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二是当被证明的事实经证明和质证后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方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举证责任。任何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某楼提供了一张借据证明存在贷款关系,并已履行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李某对此不同意,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被消除。由于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他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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