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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怎么处理,商标侵权的形式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枚浩瀚 时间:2021-06-13 07:45:20浏览77次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上地方保护、疯狂追求侵权利润等因素,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商标侵权有哪些形式?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网整理的知识。欢迎阅读理解。商标侵权的形式

1、使用侵权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商标侵权类型。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无论是否错误,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淡化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例如,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作为厂商名称和域名,使商标无法与这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和域名区分开来,从而削弱商标的意义,使其褪色。其直接侵权对象为商标,间接侵权对象为商誉。

2.销售侵权

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也被界定为商标侵权。对于这类商标侵权,《商标法》修订前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经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经销的商品是侵权商品时,才会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如果经销商没有过错,则不成立商标侵权。但这种规定虽然兼顾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有利于商品流通,但毕竟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给实践中的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经销商一般不承认自己以“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方式经销侵权商品,所以很难主观判断经销商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规定。《商标法》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商标侵权,以在流通中设置法律屏障,从而无法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的目的,减少商标侵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侵权是《商标法》修改时新增的。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商标与其标记的商品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关系随着商标信誉和商品信誉的扩大而加深。商标权的功能是维护这种联系的稳定和发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害了他人的商标权。反向假冒中,行为人不是商品的最终用户,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的应有联系,剥夺了他人通过注册商标的进一步流通来扩大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未能充分实现,损害了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属于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行为

其他侵权是指对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和反向假冒侵权除外。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的《商标法》也对商标侵权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既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又直观地告诉人们商标侵权属于什么。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多样化,法律更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所以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并没有可以直接使用的法律规定,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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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上地方保护、疯狂追求侵权利润等因素,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商标侵权有哪些形式?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以下是五六懂法网网整理的知识。欢迎阅读理解。商标侵权的形式

1、使用侵权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商标侵权类型。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无论是否错误,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淡化是使用侵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与使用侵权密不可分。例如,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作为厂商名称和域名,使商标无法与这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厂商名称和域名区分开来,从而削弱商标的意义,使其褪色。其直接侵权对象为商标,间接侵权对象为商誉。

2.销售侵权

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疑是在帮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目的,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也被界定为商标侵权。对于这类商标侵权,《商标法》修订前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经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经销的商品是侵权商品时,才会追究经销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如果经销商没有过错,则不成立商标侵权。但这种规定虽然兼顾了无过错经销商的利益,有利于商品流通,但毕竟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给实践中的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经销商一般不承认自己以“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方式经销侵权商品,所以很难主观判断经销商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规定。《商标法》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商标侵权,以在流通中设置法律屏障,从而无法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的目的,减少商标侵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侵权是《商标法》修改时新增的。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商标与其标记的商品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关系随着商标信誉和商品信誉的扩大而加深。商标权的功能是维护这种联系的稳定和发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损害了他人的商标权。反向假冒中,行为人不是商品的最终用户,人为地割裂了商标与商品的应有联系,剥夺了他人通过注册商标的进一步流通来扩大声誉的机会,影响了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认知,导致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未能充分实现,损害了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属于商标侵权。

4.其他侵权行为

其他侵权是指对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和反向假冒侵权除外。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的《商标法》也对商标侵权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既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又直观地告诉人们商标侵权属于什么。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侵权行为日益多样化,法律更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所以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并没有可以直接使用的法律规定,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五六懂法网网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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