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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监护人的设定顺序,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6:14:02浏览52次

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离婚专业律师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妹。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 (一)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本款所称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能保护上一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能防止其逃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根据自己的约定决定由谁来行使监护权,这是令制的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作为监护人,第一顺序的人优先于第二顺序的人。但是,这个顺序可以根据监护人的同意进行更改。

2前一个顺序有两个人以上的时候,可以都是监护人,也可以按照约定只有一部分是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按其方式可分为自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任命。

1当然,编制意味着所有一阶人都是监护人。

2协议的成立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顺序有两人以上时,只有其中一部分人在约定后会成为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同意后,第二个顺序人为监护人。 (3)根据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约定,只有第三人或者第四人是监护人。 (3)通过各顺序人的约定,各顺序人共同作为监护人。

3设立公权力指定,是指设立主管机关指定的监护人。其要件如下: (1)监护人不得按照协议设立或者自然设立的程序设立,尤其是在对应当由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 (2)由主管机构指定。至于主管机构,《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的父亲和母亲所在的单位(父母不在一个单位的,有两个机构有资格指定),或者未成年人居住的居民(村)委员会。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为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居住的居(村)委会。指定单位依法指定监护人解决监护纠纷时,只需将指定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被指定人依法承担监护人的职责。然而,主管组织的指定不是最终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诉诸法院裁决。

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处理。被指定人对被指定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原则,采取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被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判决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法院指定监护时,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有序,同时。前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选择。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识别,应酌情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几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有争议的,由相关机构按照A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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