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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责任,浅议如何确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来源:子女监护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1 16:18:02浏览131次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如果未成年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往往要参加诉讼。未成年人监护人参加诉讼的实体法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对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先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监护人给予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于诉讼时已经成年但没有经济能力的,原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虽然实体法根据不同情况确立了监护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并使其以适当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程序法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同。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情况,从不同角度阐述未成年人监护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诉讼中的身份是双重的

根据实体法的规定,首先,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未成年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此时他是诉讼代理人,不承担行使该权利的相关实体法义务。其次,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并行使辩护权,为其是否履行监护责任提供证据。此时他的诉讼地位与当事人相似,他的诉讼权利是如何做到的,证据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他实体义务的承担。这就是诉讼中监护人的双重身份。但对于这种双重性,诉讼法只明确承认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未规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身份。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当事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和保护审判的,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显然,承担民事责任的监护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很难在诉讼法理论上解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人应当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目前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理论来填补这一空白,这是司法实践中实践不同的原因。

二、司法实践中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律地位的几种方式

(一)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以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监护人只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因为侵权事实与此无关,实际上也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除了行使诉讼代理权,只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法律债务。只有在判决时,判决正文中确定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但实际上是用实体法的规定直接代替了程序法的规定,或者忽略了监护人责任的程序性要素,这似乎是欠缺的。

(二)在确立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同时,确立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这种做法并不常见。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没有实体法律支持将监护人列为被告。从法律角度看,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未成年人的责任,只是因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不是说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共同承担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具备共同诉讼的必要要件。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律文书格式的限制。监护人的身份事项如果在法律文书中反复列举,客观上给人一种繁琐的感觉,既不简洁明了,也不实用。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因为它可以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首先,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从最高人民法院(1989)41号批复可以看出,虽然批复只针对未成年人死亡,但可以看出监护人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其次,监护人虽然不是侵权事实的责任主体,但必须参与相关事实的审查,如监护人身份的确定、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审查等。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要行使对未成年人的代理权,又要行使辩护权,以减轻其民事责任。设立监护人作为被告,可以完全分离其双重身份,避免监护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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