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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施条例,四川省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养老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20:03:02浏览119次

10月4日上午,从这个月开始,被保险人将真正体会到“无论在哪里工作,养老保险都是要算的”。记者从我市社保部门了解到,我市日前正式转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领取待遇的规定。今后参保人除了划转个人账户存储外,还将划转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以平衡地区间的财政负担。但对于搬到有区城市工作的,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如何转移关系

根据实施办法,参保人员跨省市就业的,由原参保人员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在本省内跨市流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时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社保机构提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同意受理函,并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向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受理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全部转移接续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被保险人确认。

“4050”可以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根据规定,我省户籍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参加就业保险时,如果就业地和户籍地属于不同城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为10年的参保地。同时可以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就业场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情况。在省内重新参保跨市就业或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划收至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转移

《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本办法,农民工中断就业或回国未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按规定继续计息。

如果农民工回到城市就业并继续支付保险,他们是否退休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在那里办理待遇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户籍所在地征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外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国家办法确定领取待遇地点为山东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山东省。如果你在山东省有户籍,可根据你的申请确定领取待遇的地点,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10年;未在山东省登记的,按照缴费年限为10年的最后一个城市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地点;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按照“较长”的原则确定;支付期限相同的,按照最后一个城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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