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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个人独资企业与出资人债务冲突怎么解决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19 11:13:29浏览92次

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资本是其经营的基本前提和物质基础,投资者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就是管理者。因此,当企业面临一些问题时,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发生一系列的债务冲突。以下是五六懂法网《个人独资企业法》编《如何解决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者的债务冲突》的相关法律知识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者应当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这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定。

这个简单的规定其实有很多问题。公司债务和投资者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界定。它只规定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企业债务的结算。忽略问题的另一面,即当同时存在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时,个人债务如何清偿?比如企业的剩余债务和个人债务是否从其他个人财产中按比例补偿;或者先清偿个人债务,再按企业剩余债务比例偿还;以及投资人或双方资不抵债时如何清偿债务。这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是因为有些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个人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投资者对企业的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权。他可以随时提取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用于日常使用,也可以随时将其个人财产投入企业。这样,即使《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说明如何清偿个人债务。根据民法通则,债务人的债务应当以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保全,个别债权人当然可以从企业财产中获得连带清偿,因此没有必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如何清偿个别债务。此外,他们认为中国人传统上生活节俭,量入为出。他们的储蓄率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他们有为紧急情况储备财富和食物的好习惯。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也不发达。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刚刚起步,远不如美国普遍,也没有美国人那种“入不敷出”的习惯。因此,我国的个人债务一般很少。同时,由于中国人性格和心理对债务的普遍抗拒,“还债”的观念会让中国人努力还债。这样投资人的个人债务一般不会太大,只能以个人财产偿还,不需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指定。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应该借鉴并引入“双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是英美合伙法中著名的衡平法原则,意思是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破产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中优先受偿,个人债权从个人财产中优先受偿,即双方债权人同时优先受偿。而且,偿还债务后的合伙企业财产的剩余部分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并作为单独财产的一部分清偿单独债权人。另一方面,个人财产在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金额也应当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这一原则最早是由英国衡平法院的法官* *勋爵于1775年确立的。判决说:“因为共同财产或者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或者合伙债务。那么同样的,单独财产也应该优先用于清偿个人的全部债务;而且,因为在全部共同债务清偿之前,个人债权人是不允许介入共同财产的。那么,同理,在单独债务清偿之前,合伙企业债权人不得要求以单独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的未清偿部分。”这一原则在各国的合伙立法中被广泛借鉴,因为它很好地处理了合伙人和合伙人都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同样,“双重优先原则”也可以更好地处理债务负担问题

l、性质相同的债权受法律同等保护。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足以清偿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时,不会出现问题。但是,当相反的情况出现时,所有债权人都提出了请求权,这一规定的弊端就会显现出来。由于企业财产必须用于清偿企业债务,不足部分将与个人债务一起从其他个人财产中按比例清偿。这样,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个人独资企业,资产50万,负债100万;另外个人财产20万,负债40万。根据上述原则,企业债务由企业财产清偿后,剩余50万,与个人债务40万一起,从其他个人财产20万中按比例清偿。这样,企业债务偿还率为61%,个人债务偿还率为22.2%。根据“双重优先原则”,所有债权人获得50%。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担保。然而,现代社会是不可预测的,人们的命运变得复杂。谁也不能保证债权人将来能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中获得补偿。而且个人债和公司债性质相同,没有优劣之分,应该承担同等风险。显然,我们现行的法律忽略了这一点。事实上造成的不平等应该得到纠正。

2.引入“双优先原则”有利于企业的维护。我们不否认投资者对企业的财产有完全的控制权。但是,这种任意处置企业财产的做法,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法律要适当限制,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处置企业财产。特别是当一方或双方无力偿债时,法律应限制投资者的处分。

3.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个人债务也可以从企业财产中支付,但其债权人的利益似乎得到了平等的保护。但从企业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个人债务应该先以个人财产清偿。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毕竟是独立的经营实体,只有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个人财富会越来越丰富,个人消费财产会越来越大,个人债务会越来越普遍。这给独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潜在的危机。使个人债务影响公司债务的实现。所以法律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规定这个原则。

有人担心,建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双优先原则”可能会鼓励投资者滥用权利,不利于保护一个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投资者对企业资产拥有完全控制权,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随时处置企业资产。这样,投资者如果想损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将其个人财产投入企业;相反,他可以将企业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取出,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个分析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权衡利弊后,“双优先原则”更加科学,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此外,投资者滥用权利可以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禁止。

因此,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也需要明确区分企业的债务和投资者的债务。面对独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债务冲突,我们应该具有全球意识,这不仅要保护企业的长期发展,还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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