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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被告主体,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9 11:17:29浏览69次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商业主体类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8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6267万户,资金额5.1万亿元,每个个体工商户平均可带动2.9人工作。以下五六懂法网com小系列将回答你对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资格的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民法典》第54条规定,从事工商经营并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店名。《个体工商户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界定,即“具有经营能力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可见个体工商户是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与法人有本质区别,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一种形式。

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权益。同时,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如果纠纷被提交法院,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如何保护其权利,谁承担其义务,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执行中,在处理个体工商户纠纷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成为争议的焦点。

结合相关法规和判例,我认为:

1.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商号)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登记有营业执照的户主应当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应当注明他是某一姓名的户主”。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所有人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其诉讼主体是合格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商号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商号,司法实践中也有使用。

2.实际经营者与所有人不一致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是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事实表明,在实践中,“借商”现象时有发生,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符。这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这说明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在诉讼过程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起诉或应诉。他们是必要的联合李

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甚至包括处理争议的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虽然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应通过特殊规定进行调整。

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招用员工的权利,但他们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时,与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可以独立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为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原司法解释未予废止。在新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还应当注明名称所有人的自然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应当是诉讼标的。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这一规定和运作模式仅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而对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注册营业执照的所有人仍应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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