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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工商行政处罚交不起,对个体户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何红叶 时间:2021-05-19 11:23:29浏览129次

个体户有哪些行政处罚?关于这个问题,五六懂法网网已经为您整理了以下信息。让我们和边肖一起把它读下来。相信你看了下面的知识,会对这个知识有更多的了解。 第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不规范,导致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研究相对成熟。但就像上述案件一样,在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往往是困扰行政法官的一个具体问题。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列明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实际处罚没有错误。法院应该如何选择?既然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设立店名,有店名的就要登记,没有店名的就只登记经营者(业主)的名字。由于个体工商户有店名与经营者(业主)的区分,导致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不规范、不统一,是造成此类案件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要原因。对于没有商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中只能列出经营者的姓名,因此将经营者(业主)列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和行政诉讼原告是没有问题的。但实践中争议较大、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对有品牌名称的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本文只研究对有品牌名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

二、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被处罚的相对人的情况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诉讼法解释》)对于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如何列举处罚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况:1。个体工商户名称列为罚对口。比如处罚某家店(店名)。2.个体经营者(所有者)的名字是惩罚的对应物。比如惩罚某人(车主姓名)。3.在处罚决定中列出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名称,但先列出个体工商户名称,再注明经营者(业主)名称。如果某店被处罚(负责人:),4。处罚决定中列有个体工商户店名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名称,但先列经营者(业主)名称,再注明个体工商户店名负责人。比如惩罚某人(某个品牌的负责人)。5、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名称列为处罚相对人。比如罚XXX,XXX,或者罚XXX,XXX。

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采取处罚某个业主(表明他是某个名称的主要负责人)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在内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只是所有者的外在称谓,而不是当事人。因此,在对个人的行政处罚中

处罚决定中只写明店名,没有写明店主。法院在审查原告资格时,无权查明店名的所有人是谁。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准确,就是罚分错误。由于字号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且字号极不稳定,违法时可能还存在,但提起诉讼时已经被淘汰或转手他人,因此对字号开出罚款很容易造成问题,法院也不能简单地对字号进行判断,否则不仅违法,而且对判决结果也没有依据。但是,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是让检察官承担行政机关错误和不当行政行为的负面后果。

店名有上诉权吗?可以店名名义起诉吗?如果不能起诉,会很尴尬,你是处罚决定中所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却不能享有上诉权。《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字号。”可见,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依法享有起诉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列出的处罚对应是店名,但如果要以业主名义起诉,是否合格?处罚不合格的,处罚的实际实施者是业主。因为店名的所有财产都属于业主,如果业主不配合处罚,处罚不会实现。正因为如此,可以说只有业主自己才会在意处罚决定,如果处罚违法也会主动起诉。不给业主上诉权是不合理的,但给他上诉权会与处罚决定中的文书不一致,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程序不存在问题,仅仅因为决定中应列而未列所有人而撤销行政处罚,似乎是不合适的。如果法院做出模棱两可的判决,那是对法律极度不负责任,甚至是枉法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应确定业主与处罚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并给予其上诉权。指出行政机关在裁判文书中的不足之处。也可以多次判定行政机关败诉,并写明理由,或者向其提出正确的司法建议。以上尴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建议,这种情况下,起诉原告的通常是业主。原告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表明原告是被处罚品牌名称的所有人,法院应认定所有人具有原告资格。当然,业主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还是以字号的名义起诉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以字号和处罚决定的名义起诉看似合理,但法院在明知行政机关对字号处罚不当的情况下,会陷入承认和纵容行为的尴尬;以业主名义提起诉讼的,业主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因此,建议在起诉行政处罚决定时,将业主和店名列为原告,由法院选择合适的原告。

由于店名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并不是必选项目,所以是可选的,店名可以和业主分开,客观上可以转让。如果提起诉讼时该品牌名称已被消除,原品牌名称的原所有人是否有权起诉?法院应该裁定它有权上诉。因为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业主的财产,如果处罚是

这个上市方式很明确,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直接当事人,同时又是处罚决定所列的相对人,其上诉权与诉讼主体资格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此外,只列出所有者(主要负责人)是对其组织的否认。个体工商户虽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以个体劳动为主,劳动收入由个体劳动者自己控制,但仍不完全等同于业主的个人组织,业主因组织的经营行为受到处罚,尤其是业主经营多个品牌时,更需要列出业主因非法经营受到处罚的品牌名称。

另一种情况是,营业执照上标明的店名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即营业执照没有变更,但执照上标明的所有人转让了店名或者退出了店名的实际经营,被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实际经营者实施。处罚决定中应把谁列为被处罚的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如果两者在处罚决定中都列为处罚相对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有上诉权,承担连带责任。前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承担者,后者是实际的违法责任承担者。如果营业执照上注明姓名的业主被视为处罚决定中的处罚相对人,此时执照上注明的业主是否有权上诉?实际经营者是否有申诉权?笔者认为,执照上写明的车主当然有上诉权。虽然他有品牌名称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过错但他并没有积极履行合法的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毕竟违法行为不是由他进行的,也不利于他承担处罚的后果,他是处罚决定中所列的处罚相对人。处罚决定没有提到实际操作者。但在被处罚起诉时,被处罚的所有人通常会声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是实际操作者而不是自己。但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未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处罚相对人。法院是有权将实际经营者加到诉讼中还是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业主起诉时向法院主张店名实际经营者不是本人的,法院应当按照权限增加实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无权承认实际经营者的起诉权,因为他既不是处罚决定中规定的处罚相对人,也不是营业执照中规定的所有人,通常实际经营者是趋利避害不会起诉的。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形成利益联盟共同起诉处罚决定的,主张不应处罚,法院不能因实际经营者未受处罚而承认其上诉权。

(三)处罚决定中列明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名称的

这种方法应该说是比较安全的,店名和店家都列了,处罚对象也很明确。即便如此,店主,而不是店名,仍然有上诉的权利。

1.以先列出个体工商户名称,再注明经营者(业主)名称的方式,严格来说是违法的,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再在括号中注明名称的所有者,是对被处罚对象的补充,弥补了名称作为被处罚对象的不恰当列名,进一步说明了实际被处罚对象和实际承担处罚责任的人。实践中,只要在处罚决定书中正确写明姓名和所有人,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如果起诉人仅以店名名义起诉,法院可以建议其变更业主为起诉主体并受理;检察官拒绝变更的,法院可以决定驳回起诉;起诉人员后更名,以业主名义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起诉人以所有人名义起诉,法院应认定其有权上诉并直接受理。一般不能接受,因为直接说的违约金对应的是字号;如果当事人同时将店铺名称和业主列为原告,即公诉人表示有人是业主,则法院受理此案,选择业主作为合格原告,并告知公诉人法院选择业主作为合格原告受理此案。法院应在判决文书中注明业主为一定字号的负责人,实际纠正了处罚决定中错误的字号,并在判决后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以业主为处罚相对人,有字号时注明业主为一定字号的负责人。

2.先写经营者(业主)姓名,再注明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在我看来,这种上市方式是最合适、最符合法律、争议最小的方式。先指明被处罚的对象是业主,再指明业主是个人姓名的负责人,表明业主因其姓名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只是作为业主的对外称谓,名称不是当事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相对人,在有名称的法律文书上登记的名称可以用括号注明。因为个体工商户既是组织又是私有财产,他们不仅对组织的财产负责,而且对所有的个人财产负责。所以被处罚单位(人)只列出个人姓名,对于最终责任人来说不够准确;只列出主要责任人是对其组织的否定,所以应该这样并列。起诉时,业主作为被处罚的相对人,当然享有起诉权。在诉状中,他以自己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同时表明自己是个人名义的负责人,法院应予受理。

(四)、将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名称列为相对人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店名和店主都列为处罚对象。对处罚不服时,作为直接处罚对象的上市店名和店主有权起诉。但如上所述,我们知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只能以业主为当事人。如果有品牌名称,还应注明所有者是某个品牌名称的负责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被处罚的业主诉权,但不赋予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诉权。所以,如果在处罚决定中,业主和店名都被列为处罚对象,检察官也列为原告,法院可以直接选择有资格的业主作为原告接受起诉,并告知检察官情况,即业主,也可以将主营业务列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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