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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19 13:27:30浏览124次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经依法批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的家庭或者住户。个体工商户也可以自行设定名称,用自己的名称开展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住户。那么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是什么内容呢?接下来,五六懂法网网会给你详细介绍。个体工商户条例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协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廉洁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注册申请、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构成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该名称,该名称作为登记项目。

第九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此条删除)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和抽查不予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以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所有报送材料的目录、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申请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迫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经批准由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聘员工。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请求,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撤销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7年8月5日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编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访问五六懂法网网,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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