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个体经营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9 14:05:29浏览67次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人出资的企业,没有其他人进行投资或融资。这是中国的普遍情况,很多企业成立之初都是独资。既然是企业,也需要有相关的章程。那么,独资企业的章程模式是怎样的呢?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个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总机构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聘用员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为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员工。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者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者的名称和住所;
(三)投资者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4)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业务相适应。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投资者在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投资者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行审批通过后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投资者委托或者聘请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受聘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者对受托人或者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企业资金的;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
(六)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者同意,与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贸易;
(八)未经投资者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
(九)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员工,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迫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非法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投资者应当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者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不能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者申报债权。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仍应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务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欠税;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付款前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交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委托或者聘请的人违反双方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合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人员,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迫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清算前或者清算期间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当依法追回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和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负责人强令登记主管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包庇登记主管机关的非法登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在完全取决于所有者的个人得失,企业的寿命是有限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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