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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安妮 时间:2021-05-19 15:05:29浏览82次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媒体的误导,很多人认为“一块钱”就可以用来开公司,自然就产生了一段时间利用注册资本低的公司找老板的感觉。然而,律师范想说:“你们都错了!”作为公司的股东,不仅不能逃避股东的出资义务,还可能因管理行为不当而承担诸多不良后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起案件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设立时投入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差额部分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股东和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撤回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遗嘱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决定变更或者增加其开办单位为遗嘱执行人,并在虚假注册资本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遗嘱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资本的主要形式如下:

(一)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取得公司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的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个人股东;

(2)验资结束后,抽回注册资本中的部分或全部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或者作出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以短期分配利润名义提取出资的;

(四)抽回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进行弥补,以达到抽回出资的目的;

(五)公司回购股东权益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六)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出资;

(7)股东以虚假诉讼形式抽回公司资产;

(9)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不还款,并提取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的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员、物资、财务从公司中分离出来,组建新公司,并转让主要

《公司法》第十一条: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和清算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区域在公司注册地的全国性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 (二)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5.实施未确认的清算计划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将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不得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计划。(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实施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损失,无法清偿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清算组未按照公司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的;

(二)提交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三)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四)未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执行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者关闭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八十一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关闭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产清偿债务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和股东大锅饭

《公司法解释二》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应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大锅饭之间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供足以证明夫妻财产和公司大锅饭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按照《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和滥用公司人格

《公司法》第20条:

(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难以区分公司与其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收益没有区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二)公司与股东资金混淆,同一账户连续使用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不断混淆,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主导或操纵;

(4)“夫妻店”公司的共同家庭财产不从公司财产中分割;

(5)一套人两个品牌,一个人组成多个公司,每个公司表面上是独立的,实际上没有财务、人员、资产之分。

转载*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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