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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式,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式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任晏纵 时间:2021-05-19 15:37:29浏览74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外债时,投资者配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让我们和五六懂法网一起看看投资者的配偶是否应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以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除非投资者在登记设立时明确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否则应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个人投资者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按照本规定由投资者和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41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入由投资人和丈夫分享,个人独资企业在此期间发生的债务也应由投资人和丈夫偿还。

理论上讲,“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产权。法律也尽量从责任的方式来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中不能清偿外债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如果“出资人在设立登记时没有以家庭财产出资,那么出资人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似乎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出资人的配偶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方面肯定了企业财产的(有限)所有权(从责任方面);另一方面,它澄清了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而不是企业本身。《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法》阐明投资者依法拥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在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投资者热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在实体法上是有问题的。《婚姻法解释(二)》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应该归夫妻双方所有,而不是“归企业所有”。《婚姻法》解释说,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基于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以上内容是对“投资者配偶是否应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债务”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去五六懂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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