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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雇佣合同简便,怎样证明个体户没雇工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刘谷玉 时间:2021-05-19 16:29:30浏览75次

2010年1月1日,温与个体户廖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月薪3000元。2011年2月17日,因温的其他发展,申请辞职。2011年3月,文和廖结清工资后,提出2010年不放年休假,并要求廖给予相应补偿,但均被拒绝,因为他们只是个体户,经他们要求,文已同意不放年假,现文已主动提前辞职。由于谈判不成功,双方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廖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文1500元未休年休假三倍于其日工资。法律分析——

个体户也有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至于年假天数,可以按照《条例》第三条确定:“职工累计工作不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20年后,年假15天。”

提前自愿辞职的员工,年假也要发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年内未安排休全年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年假天数,并支付年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一个完整工作日的部分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已为员工安排了当年年假的,超过折算年假的天数不予扣除。”

员工同意不休年假,不能成为个体户拒绝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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