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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户执照流程,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张香柏 时间:2021-05-19 19:33:31浏览55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的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户)的税收征管。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存账簿、凭证,并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现有建帐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帐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双账户:

(一)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设立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简易账户,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复式账户:

(一)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之间。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当设立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营者估计的当年经营期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不符合上述会计准则的个体工商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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