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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条件,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阻挠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何处理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信叔翠巧 时间:2021-05-19 21:43:32浏览117次

在实践中,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阻碍其他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我们很多人可能会接触到如何处理这类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事情都不是很清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5年9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营业收入由个人或家庭控制并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者。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申请自谋职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村民;

(二)转业、退伍军人和大专毕业生;

(三)离退休、辞职、辞退人员;

(四)经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和下岗职工;

(五)刑满释放、劳动教养释放人员;

(六)持有身份证和暂住证以及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的外籍人员;

(七)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申请自谋职业,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特殊审批或者许可制度的行业,需要办理特殊审批程序或者许可的审批登记。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自谋职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如果不予注册,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没收或吊销。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费。

荣誉军人、烈士和丧偶的生活困难老年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有关费用。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缴纳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解决。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场所不得被任何单位任意占用

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名优新产品、出口产品、传统工艺品、专利产品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品牌名称可以冠以“济南”或“济南市”字样。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招用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到其他经济组织就业后,其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随之转移,工龄和保险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辞职或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可由当地劳动人事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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