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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企业章程,自然人独资企业

来源:个体经营作者:安妮 时间:2021-05-19 21:57:31浏览86次

公司的设立必须首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企业章程中使用的名称和经营场所是否与经批准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一致。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方式从事业务。以下是五六懂法网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自然人独资企业的章程是什么

自然人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xxx。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xxx,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并作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名,留存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聘任和解聘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三)任免非职工代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八)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选举的方式、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事项以及员工的工资待遇;

(三)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六)决定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八)修改公司章程;

(9)优先考虑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设置经理和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执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高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不满五年的;

(三)担任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欠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与其为自己或者他人工作的公司经营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属附表:

(一)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变动表

(五)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偿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章XI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变更登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a)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股东签字(公章):

日期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当制定公司章程。企业章程可以规范公司事务。就是管理公司之类的。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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