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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探视权?

来源:婚姻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1 15:20:03浏览132次

离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子女的,离婚后,一方对子女有监护权,另一方对子女有探视权,对子女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为了调解夫妻在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上的争议,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探视权。

一、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探视权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在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执行期间,当事人要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认为有必要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

二、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

1.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为基础。它也是有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种因夫妻离婚而产生的身份权。这是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

3.对于离婚后不与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母来说,他们只是改变了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律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也是一项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消除。

就是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当丈夫和妻子通过协议行使探视权时,他们需要参考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拒绝对方探望他们的孩子是违法的。另一方可以与他们协商或直接请求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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