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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有什么变化?

来源:婚姻法规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1 15:40:03浏览109次

首先,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修改法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有配偶的人被禁止与其他人同居。

第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婚姻无效:

(1)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患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修订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如果婚姻是被胁迫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

第四,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如果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无辜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五、新修订的婚姻法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婚姻法另有规定的继承或赠与财产等除外。属于夫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无论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如果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则该房屋被视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购买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在离婚期间不会分割。

(3)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房屋的升值与配偶无关。

(4)婚前购买的房屋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另一方的还款部分视为补偿。

(5)男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擅自出售。如果他的妻子想收回房子,法院不会支持。

(6)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父母一方的房改时,该房屋属于离婚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六、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如果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该房地产可视为仅赠与其一个子女,该房地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则该房地产可被视为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分享,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新婚姻的解释(3)第10条对婚前购买的房地产的分配作了详细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签署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他/她用他/她的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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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双方都投资购买房地产,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名下,则由父母双方按照各自的投资份额分享,这更符合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捐赠的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愿的判断依据更加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新婚姻法的变化:

首先,禁止夫妇与其他人同居。鉴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婚姻法的颁布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修改法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有配偶的人被禁止与其他人同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修订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如果一方因重婚或与配偶同居而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订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如果离婚是由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引起的,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二,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新制度。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其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其中之一。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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