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9 09:50:03浏览84次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答案如下:
首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首先,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重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被侵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被保险人因驾驶员允许驾驶机动车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但被保险人是在船人员的除外。
第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造成交通事故的;
(3)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损害
(1)如果损失超过所有机动车辆的责任限额之和,所有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不超过全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和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依法分别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拖拉机和挂车在连接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赔偿。
(三)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即已经投保强制交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第三人因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中部分机动车不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或者侵权人超过其义务部分未投保强制保险的,行使追偿权。
2018-11-08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