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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规定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0 11:20:03浏览107次

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规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只是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和调查以及有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确认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事实、原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只是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员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调解或裁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从证据类型来看,由于是公安机关制作的,所以应该属于公文类书证,并且应该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划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比例

根据上面的说法,《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能否被法院受理,应由法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确定,而不是不经审查就受理。根据**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确有不当的,不予受理,并将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可以充分肯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如果法院认为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材料不适当,则不予受理。如果一方或双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足够的理由推翻这一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成为法院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并划分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确认的有效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调整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的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险索赔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由于它不属于性事务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保险公司习惯于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政策,这必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证据风险和操作风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民事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在理赔过程中将其视为铁证如山,并采取“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给保险公司留下了巨大的证据风险和操作风险。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宜“拿来”,应在证据被接受为证据之前对其进行审查,以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被法院认定为准确的证据,但当事人仍需注意责任认定的内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以免在庭审中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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