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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20 15:30:03浏览101次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并获得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证书时,有些当事人不接受责任的划分,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这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拒绝签字。事实上,这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即使当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上签字,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那么正确的方法是什么呢?首先,我们应该收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仔细研究交通警察因执行和法律依据而判我们承担此类责任。在澄清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审查材料。每个人都必须注意这一次,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审查将不予受理。此外,复审申请应详细描述复审请求、理由和证据,因此复审申请的内容非常重要,应由专业人员撰写,因为同一事故只能复审一次。因此,如果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不满意,您必须根据地点和要求按时进行审查。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签发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对同一事故的审查仅限于一次。

不要迷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中的责任划分。根据**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时,经审查不接受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应当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现行《道交法》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法院有责任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通过现场技术检查、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重点查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是否有违章或其他主管过错。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主要用于认定事实和分析事故原因。对法院来说,这份证明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损害赔偿的自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有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不得使用该证据。因此,事后受害人或一些不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普遍认为,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确认函确定的责任比例就是损害赔偿比例。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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