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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对交通事故的鉴定和审查不满意怎么办?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1 22:24:00浏览70次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他们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审查不满意的情况。此时他们应该做什么?边肖会马上给你详细介绍。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不可避免地会因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误判断,对于错误的认定必须有正确的渠道。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以下是对以下阶段的救济渠道的介绍。

一、交通事故鉴定书制作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根据检查鉴定制作的。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验鉴定,复验鉴定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复验和鉴定应委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或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验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天内,将复验和鉴定报告抄送当事人。

二、在诉讼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交通管理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1.申请监督。

1)

申请监管部门监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进行现场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2)

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监督。第01030162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到群众投诉后,发现交通事故鉴定书有错误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注销交通事故鉴定书的决定,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2.提议信件和访问。根据国务院第《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满意的,有权提出申诉。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信访事项。因此,根据投诉举报程序,可以对交通巡逻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可以依法向交通巡逻队提交投诉举报,请求按照《信访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复审和复议。

3.依法上诉。根据《信访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向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有权对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没有人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证明的异议,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宪法》赋予交通事故鉴定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交通事故鉴定,他或她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认为反证据经质证成立的,可以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为依据。由于《交通事故确认表》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拒绝接受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解释其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以及事故赔偿责任的比例。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改变其行为认定后,该行为即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原交通事故鉴定的单位应当撤销原鉴定,另行进行交通事故鉴定。

第四,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司法机关调查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往往要对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负责。因此,在确定了伤亡人数和伤残赔偿金额后,交通警察部门确定事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的,可以根据第《道路交通安全法》条、第121条、第159条、第《刑事诉讼法》条、第205条的规定,在调查阶段、起诉审查阶段、审判阶段申请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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