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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错误地认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法院能直接重新分配责任吗?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1 22:25:08浏览125次

交警部门错误地认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法院能直接重新分配责任吗?

答:199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有错误,能否根据认定的事实认定责任。 **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给予明确答复:“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确有不当的, 并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决。” 联合通知的上述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和第7条的精神,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审理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责任,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不能独立确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必须以其他部门确认的责任为事实依据,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声明属于本案的证据材料之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作为决定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在案件审理中不准确的,可以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决定不受理前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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