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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遇难者家属如何索赔?

来源:交通事故作者:admin 时间:2020-03-11 22:38:18浏览126次

在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可以要求造成事故的一方赔偿所有医疗费用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此外,受害人的家庭成员还应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事时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根据第《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如果受害者因受伤致残,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因生活需求增加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和受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和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和治疗情况,在支付本条**款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务中发生的丧葬费、扶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交通费用、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扩展信息: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a)在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来源:遂宁县政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及时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包括责任方驾驶员及车辆、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不承担事故发生的责任或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有索赔权。

2.索赔对象:事故责任人、责任人和保险公司。

3.索赔方式:可以先谈判。如果协商失败,将及时进行起诉。责任方不配合赔偿损失的,受害人家属应当及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而且可以在不等待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况下直接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需要单独支付律师费,这样可以省钱,但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然而,后者必须根据诉讼的数量支付诉讼费,但这样花费的时间更少,也更方便。

4.申请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被告一般是责任方的所有人和责任方的驾驶人。如果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一般应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6.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法院是刑事案件的受理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7.死亡抚恤金的支付人是工伤保险机构。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这部分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在认定职工死亡后,不认定职工死亡或者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受害人的家属可以由社会保障机构代表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8.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丧葬费、医疗抢救费、交通费、住宿费、因工损失以及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宜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9.死亡抚恤金包括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10.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然而,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将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对于75岁以上的人,计算应以五年为基础。

11.一次性死亡补贴计算标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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