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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株洲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酒驾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08:55:02浏览81次

株洲市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有:吊销驾驶证、五年内未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等。特别是对那些因酒后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并造成重大责任或死亡的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

一、株洲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实行清醒克制。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换发新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进行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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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的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刑法第1331条**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1条**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或以上;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客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调查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处以罚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等确定适用于主刑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调查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记录扣押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血样提取过程;如果条件允许,应拍摄照片、录音或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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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是判断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通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符合本意见**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并在抽取血样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检测或者抽血前再次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在处理涉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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