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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官名单,浙江省高院醉酒驾驶2020年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酒驾作者:admin 时间:2020-08-29 07:30:04浏览170次

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酒后驾驶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立案标准。立案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80毫克,然后是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此外,机动车和道路的识别,以及对诉讼证据的一些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我陈述。

一、浙江省高院醉酒驾驶的规定有哪些?

一)立案标准

对现场发现的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有无异议,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应按照规范采集血样,并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符合醉酒标准的,应当立案调查。

被发现后、呼气试验或抽血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机动车酒后驾驶标准的,应当立案调查。

被查获后,酒精含量通过呼气测试达到了醉酒标准,那些在采集血样前逃跑的人被立案调查。

(2)强制措施的适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无法完成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应当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请求或者决定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逮捕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后逃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在被告被逮捕并且中止审判的理由消失后,审判将恢复。听证中止期间不包括在听证期间内。

未被拘留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后,根据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拘留该罪犯,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书,将罪犯投入监狱执行。

(3)机动车的识别

《刑法》第133-1条中的“机动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 (3)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4)道路识别

《刑法》第133-1条中的“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 (1)项执行。指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城市道路和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供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不允许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通道和专用停车场,如住宅小区、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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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给予1000-2000元罚款。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2、受到公安机关冷静克制。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换发新..点击阅读

因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被他人驾车到住宅区门口后代替驾车进入住宅区,或者驾车出了公共停车场后,住宅区立即移交给他人驾驶的,不能视为犯罪。

5)诉讼证据要求

“酒后驾驶”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和相关案卷:

(1)被告的陈述和辩护;

(二)有证人的,可以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试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

(4)血样提取记录或提取登记表;

(五)执法警察出具的查封说明;

(六)被告和被诉人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原则上,“酒后驾驶”案件不会因血液酒精含量而被重新评估。但是,除非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不具备认证资格,否则认证样本错误,认证程序严重违法。

6)刑事处罚

酒精含量是反映机动车酒后驾驶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车辆类型、道路和实际损害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对被告的认罪悔罪态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及其他情况也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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