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复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4:36:02浏览78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22条明确规定生育两个孩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丈夫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
(二)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
(4)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工井下工作五年以上,仍在从事工作且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配偶一方连续从事近海、远洋捕捞作业五年以上,且仍从事该工作,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是烈士或者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独生子女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a)男方结婚定居在无子女家庭,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家中有几个姐妹,只照顾一个人);
(二)两个以上兄弟,只有一个具备生育条件,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且未收养子女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相连的岛屿上。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母亲和女儿均为农村居民,母亲在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均有一个子女,均随原已婚配偶。新合并的家庭没有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并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第一个孩子必须年满25周岁,第二个孩子必须年满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