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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女户籍未迁出 索要土地征用补偿费谁是被告

来源:复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4-03 15:51:02浏览150次

【案例】:原告A因丈夫去世,从原村民小组嫁出去与其他人复婚,离开原居住地十余年,但户籍尚未迁出。去年年初,原村民小组因为部分土地被征用而开厂,村委会把土地补偿费交给了村小组。村组干部组织全组村民讨论补偿费分配方案。由于甲方已离开10年以上,原分配的责任场和责任山已调整给他人,离开后未履行相应义务,故未给予甲方征地补偿。现甲方以户口未迁出,应有权分享征地补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原居住地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

[评估]:

对本案被告的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A原居住地村委会是本案被告。原因如下:村民小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村民小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其他组织”所列的对象。因此,不能将村民小组作为“其他组织”而列为被告。把村组所有村民都列为被告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不容易操作。村委会具有法人资格,是合格的被告。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甲方原居住地的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

根据第二种意见,阿元居住的村组村民都应该列为被告。理由如下:村委会已经向A原居住的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但经村民小组全体会议讨论,该补偿费没有拨付给A,村委会没有侵犯A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列为被告。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其他组织”所列对象。因此,村民小组不能作为本案被告的“其他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民会议决定不授予原告征地补偿费,所有村民都要对村民会议的决定负责。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原居住的村民小组的所有村民只能列为被告。

第三种意见认为,贾源居住的村民小组是本案被告。理由是:本案村委会已将征地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全体会议决定不分给甲方,因此,村委会不能列为被告。虽然是村民小组全体会议决定不给甲方征地补偿,但是把村民小组几百个男女老少列为被告是不现实的。虽然村民小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其他组织”所列的对象,但村民小组可以视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因为它符合法定成立、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财产三个条件。根据第40条第1款第 (9)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本条要求的其他组织。因此,贾源居住的村民小组应作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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