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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 ,婚龄怎么计算?

来源:复婚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1:17:03浏览76次

周的女儿和男孩于1987年结婚,男孩婚前有一套私房。1990年因性格不合离婚,1994年再次离婚。他们在一起生活期间,一直在一起使用私房。2000年6月,周奴起诉法院,要求与孩子离婚,并与分割夫妇分享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男孩婚前的私房是否可以使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周与男孩的两次婚姻持续了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婚前一方拥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8年后经营管理的房屋或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4年后的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周奴和童男同居8年以上,童男的私房应该算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分割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周女和童男的两次婚姻加起来有9年,但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离婚当事人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或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解除夫妻关系。因此,1990年周努和童男离婚后,夫妻关系不复存在。然而,1994年,周与男孩的再婚必须按照婚姻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和领取,这时他们的夫妻关系开始了。2000年两人离婚,婚姻仅持续6年,不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因此,男孩结婚前的私人住宅不能作为分割夫妇的共同财产

本案关键是离婚后结婚年龄能否累加。从一般的角度来说,是可以相加的。就像工龄的计算一样,你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前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也要算在工龄里。但是结婚年龄不能这样加起来,因为夫妻关系从结婚登记开始,到婚姻解除(离婚或死亡)结束。离婚后再婚不是确认夫妻原有关系,而是普通婚姻。所以离婚后再婚,结婚年龄不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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