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5 22:14:02浏览152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日河北法民函〔1985〕6号收悉。
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离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1980年10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子女和财产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离婚登记已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当事人一方对本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表示反悔,未经原婚姻登记机关注销离婚登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并告知当事人按照《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请示》(试行)112 (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精神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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