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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精神病人怎么离婚,离婚要在结婚登记的地方办吗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6 08:57:02浏览151次

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记和离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司法解释,这一问题的处理成为困扰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审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对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申请结婚登记没有特别规定。但《婚姻登记条例》排除了精神病人通过行政登记离婚的能力,也就是说精神病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处理。这一规定的直接上级法律依据应该是《婚姻法》第31条,即登记离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因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充分认识离婚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不具备“自愿”的前提。同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做出公正的判决。所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限制精神病人离婚的资格,而是限制了离婚的方式。从理论到实践的观点是一致的。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其根本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不具备婚姻行为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符合“完全自愿”的要求,因此不能结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结婚,不能一概而论。至少目前还不可能提出一个准确的精神病人符合结婚要求的标准。但笔者认为,从维护精神病人婚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精神病人的婚姻能力要求不宜过高。精神病人有权享受家人的照顾和需求,但父母将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的责任。如果有人愿意和他们组成家庭,履行监护职责,总体来说是好事。另一方面,现实中有很多精神病人结婚。因缺乏婚姻行为能力导致婚姻无效的,不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婚姻的性质做出基本正确的判断,能够基本预见婚姻的后果,能够独立表示同意结婚,则应当允许其结婚;相反,不应该允许。

精神疾病的确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医院或者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鉴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能力和权限的限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当事人隐瞒精神疾病真实情况,导致对精神状态不符合要求的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为了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婚姻登记的前提,登记只是一个确认程序。只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这一行政行为就不应该有违法性。但是,当事人因欺诈、骗取婚姻登记而引起的纠纷,本质上应当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或者离婚。否定民事关系的效力,自然就否定了登记行为的效力。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登记行为自然无效,无需通过特别程序撤销。当事人一方因精神不健全办理结婚登记的,其近亲属有权代为提起无效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的,应当宣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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