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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法,区婚姻登记需要带什么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07:40:04浏览123次

注销婚姻登记手续:初审受理审核批准公告

管辖:申请人必须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解除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一方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该方被胁迫结婚的判决。

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批准和公告的程序办理。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被胁迫一方与另一方到婚姻登记处签署声明,双方均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

申请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或者被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当事人提供证明及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

检查上述文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在“申报人”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的,可以由当事人口述,第三方填写。当事人将指纹按在“申请人”一栏。 第三方应在申请表上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以第三方名义为申请人填写。

双方宣读申请,婚姻登记员担任监誓员,在“监誓员”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上公告30天。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撤销婚姻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了强迫婚姻之外,婚姻登记机关不会接受以任何理由撤销或取消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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