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1:04:01浏览103次
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不是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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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第一、三、四、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构成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当事人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胁迫的,婚姻法也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婚姻登记的上述五种情形,是指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求。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正式要求,如向非辖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且双方不在一起,不符合这些正式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