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3:30:04浏览80次
在婚姻自由的年代,很多人认为男女双方都觉得合适就一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但不知道结婚登记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办理一定的手续。然后,这篇文章将向你介绍五六懂法网边肖的北京结婚登记流程是什么。
1.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登记的,应当持所需证件向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声明人”栏签名或按指纹。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
(一)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一)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台湾居民大陆旅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省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省公证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我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接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或者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或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公证处或所在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东道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我没有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或者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无配偶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及境外的声明或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婚姻不是由男女生理差异的组合构成的。现在中国同性不能结婚。
2.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的双方必须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婚姻没有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这种既定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关系。
4.结婚的必要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他们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第三,他们必须遵守一夫一妻制。
5.禁止结婚: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第二,禁止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值得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为你整理的关于北京结婚登记流程是什么的内容。由此可见,已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可持所需证件向一个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按婚姻登记处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其他法律问题,他们可以联系五六懂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