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不补办结婚证能离婚吗,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15:22:02浏览86次

有一些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也就是说没有结婚登记的效力,那么如果补办结婚登记有什么效力呢?因此,下面是五六懂法网小丛书,为您带来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你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你也可以咨询五六懂法网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怎样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尚未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在双方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婚姻登记后,将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然而,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追溯登记中事实婚姻的有效性。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追溯婚姻登记的溯及力,是指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追溯婚姻登记后,婚姻效力是否达到事实婚姻形成的开始。这与结婚年限的计算、婚姻登记档案的填写、双方在完成登记前基于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的确定有关。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允许重新登记,就意味着重新登记前对夫妻名义同居的承认具有追溯效力,有利于保护妇女利益和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在处理涉外婚姻纠纷时全面保护中国公民的权益。但是,重新登记的效果是否被强制到同居开始,并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双方在什么时候、什么阶段符合合法婚姻的本质要求。另外,双方的意愿都要尊重。

相反,由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人们对事实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有了一定的认识,并将其作为非法同居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非常有效。如果法律在重新登记之前承认以夫妻名义同居,那就是认可事实婚姻,是倒退,不利于禁止早婚。所以,即使补办登记,也不应该有溯及力,即“管后不管前”。我们认为,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不做就要补办,但并不意味着立法承认事实婚姻。这是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于对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进行婚姻登记的一种补救性规定,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当然,采取重新登记的补救措施并不是无条件的,其效果也不是无限的。首先,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登记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合法婚姻必备条件,但缺乏合法婚姻形式必备条件的男女。并不是所有人都以夫妻名义同居,尚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可以重新登记结婚。其次,既然《婚姻法》规定可以重新登记,那么重新登记的效力应该具有追溯效力。它不仅承认事实婚姻在重新登记后的法律婚姻效力,还承认重新登记前的事实婚姻。

但是,在重新登记之前追溯承认婚姻效力的前提是,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即重新登记的追溯效力始于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要件,而不是男女双方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共同生活时可能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因此将补办登记的效力追溯到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时间更为科学合理,从而避免了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都被认定为合法夫妻的现象。比如1996年10月一男一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未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实施后于2001年5月申请重新登记。经审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发给结婚证。此时,一男一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从1996年10月开始生效。如果经审查,B-女孩同居时只有18岁,尚未达到20岁的法定结婚年龄,申请重新登记时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则婚姻效力应从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1998年10月开始。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且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双方完全自愿,不受干涉,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等。他们可以补办结婚登记。重新登记结婚前同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共同生活时,不具备结婚的必备要件。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在登记前不能追认登记效力,也就是说,重新登记结婚的效力应从双方满足法定结婚的必备要件时开始计算。二、双方共同生活时具备结婚必备要件,但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事实婚姻不予承认。如果重新登记前的同居行为被追认,相当于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本案中婚姻重新登记的效力不能追溯。也就是说,有效期还是从注册时算起。

三、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

未登记结婚的男女同居,一般被认定为同居。如果要现实地处理,就必须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分界点的时间,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符合结婚的必备条件。实际上,他们承认这是事实婚姻,夫妻关系已经确立;《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完成结婚登记的,应视为同居,即男女双方不能享有夫妻间的权利。非法同居可分为配偶之间的非法同居和配偶之间、配偶与配偶之间的非法同居两类。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 第32条第3款明确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是配偶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46条规定,当配偶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辜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带给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怎样的全部内容。男女双方都应该对对方负责,应该及时登记结婚。如果您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部门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