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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在哪里办理,北京结婚登记需要材料

来源:结婚登记作者:admin 时间:2021-05-13 22:00:05浏览107次

 核心内容: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本人的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五六懂法网婚姻法频道详细介绍了婚姻登记双方应提交的材料。

结婚登记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3张近期半身2寸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蓝色或红色,双方合影(长宽)64(cm))。合成照片、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是不允许的。)

3.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再婚按上述规定办理)

4.军人: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军官证、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注: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应一致。如有不符,当事人应到户口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更正或申请补发证件簿。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表现形式

(一)非管辖地登记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向一方当事人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在实践中,婚姻当事人在一方户籍不在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也根据其申请进行了婚姻登记,并出具了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即非管辖登记。

(二)非本人亲自登记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经常不亲自去婚姻登记处登记我的婚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当事人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一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另一种情况是更换“枪手”。由于某种原因,婚姻当事人不方便或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找人代替登记。

(三)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规定还规定,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但在实践中,很多婚姻登记机关,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未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人从事婚姻登记,这也是婚姻登记程序中的一个缺陷。

(四)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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