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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效力批复

来源:复婚作者:闪思义 时间:2021-09-15 04:52:04浏览7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同居不再婚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570622。

【实施日期】19570622。

[标题]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浙, 2021年4月22日,函第1043号[57]。至于陈* 宝与彭道登记离婚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但同居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根据我院今年3月6日给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如果他们实际已经恢复夫妻关系,但问题只是登记手续缺失,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如来文中所述,陈Xbao只是询问嘉善县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单独结婚,人民法院不应将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可以告知陈小宝,在他们之间事实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他不能单独与第三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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