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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的相关规定

来源:复婚作者:菅合瑞 时间:2021-09-16 11:52:10浏览77次

导读:再婚是指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再婚程序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关系,则意味着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或者离婚原因已经消除。再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缴销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出具再婚登记证明,恢复夫妻法律关系。离婚当事人未经再婚登记,私下共同生活,不能取得合法婚姻状况,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第八条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婚姻登记处将签发《婚姻法》和撤回《婚姻法登记办法》或离婚法律文件。

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1.如果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并且其先前的婚姻关系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解除,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应得到中国人民法院裁决的承认。被裁定认可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决予以承认,但必须由他居住的国家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离婚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如果之前的婚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外国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前配偶的国籍证明。如果前配偶是中国,公民,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承认。被裁定认可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但必须经过本国公证处公证,经过本国在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直接由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持有中国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证明。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所在国公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认证手续,为长期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婚姻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六、凡与中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在中国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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