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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离婚登记应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0 09:45:02浏览68次

离婚条件: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在"双方确实愿意离婚"的情况下签发离婚证书。双方是否愿意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其离婚申请的关键因素。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认真询问双方是否愿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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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要求双方在一起的目的是允许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表示离婚的意愿。这里的“共同”一词包括以下含义:要求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表明自愿离婚的意愿,共同签署离婚协议,共同领取离婚证书。如果只能有一方配偶在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接受经公证的另一方配偶自愿离婚的声明以及共同签署的子女财产协议抚养和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掌握,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败诉案件。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也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双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离婚。

(3)男女双方必须向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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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只有一方永久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对该方的离婚登记拥有管辖权。

(4)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

男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也是双方自愿离婚的一种表现。《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应出具“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和“离婚协议应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5)男女双方均已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在中国大陆进行。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应具有合法的婚姻状况。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以及在中国内地以外申请婚姻登记的,需要确认其婚姻状况或者结婚证的有效性,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确认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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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这些人的离婚申请,应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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