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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破裂的表现,如果夫妻关系破裂,如何决定是否同意离婚

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0 10:50:03浏览147次

一、涉外诉讼离婚

(a)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概括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当地法院应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接受。

3.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

,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双方都是出国人员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在出国前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于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当事人**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诉讼。

5.双方公民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于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后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论离婚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法院受理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外国法院受理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案件,按照外国法律法规办理。

(2)服务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1、按照收件人所在国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服务;

2.通过外交渠道交付;

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4、受委托的受送达人有权接受诉讼代理人的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送达;

6.如果收件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允许通过邮件送达,可以通过邮件送达。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过去了,服务收据仍未归还。但是,如果根据各种情况足以确认服务,则服务应被视为在期限届满时已经完成。

7.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公告送达应视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后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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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适用普通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经医院院长批准,可延期六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经医院院长批准。

(4)证据

在我国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由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应当办理我国与该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的,应当附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是指简体中文。二、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一方在中国提起的离婚诉讼,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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