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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可以强制离婚吗,强制离婚的条件

来源:离婚条件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09:10:02浏览153次

离婚是现代社会非常热门的话题。一般来说,离婚也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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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离婚方式的结果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让五六懂法网边肖给我们带来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

一、

协议离婚的条件:

(1)通过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状况。

(2)经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确实主观上愿意。

(3)在同意离婚时,也必须妥善处理子女问题。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妥善处理财产问题。

诉讼离婚的条件:

法律规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法院应决定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

诉讼离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对管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 (2)关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的地位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因此,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定居国外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不在中国居住、不能亲自到中国法院参加诉讼或应诉的外国人,他们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中国的该国公民、其驻中国使领馆的官员(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外国人向中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诉状、意见、委托书或上诉申请等法律文件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有效。此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当外国当事人不在中国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在中国法院出庭时,外国驻华使馆领事官员(包括中国外交部派驻外国使馆的外交官,也有领事头衔)可以直接以领事的名义作为其代表或安排其代表在中国法院参加离婚诉讼。

三、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登记应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五个条件:

申请离婚的双方必须是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如果他们非法同居,事实婚姻的双方已经无条件地申请离婚

申请离婚的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民法通则》号法律规定,年满18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够完全承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任何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以诉讼离婚的形式提出来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申请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的**重要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行为是一种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排除了所有外部的阻碍和干扰。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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