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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管员盗窃仓库物品是侵占吗,非法占用仓库

来源:侵犯财产罪作者:孟雅彤 时间:2022-06-19 03:25:58浏览91次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控制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因对商场不满,商场保安将价值一万余元的仓库货物收走丢弃在仓库围墙外,并将价值一千元左右的相机带回家。这种情况下从仓库拿东西算不算侵占罪?五六懂法网编辑将在本文中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拿仓库的东西是不是侵占罪

从仓库拿东西已构成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应按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定罪量刑。侵犯财产的案件也有增加的趋势。只有具体分析案件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才能准确定性案件,力求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罪、刑、责相适应,达到最理想的社会效果。

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是某商场保安队的小队长。2011年8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出于对商场的不满,于凌晨时分6次将存放在仓库内价值13000余元的货物取走,丢弃在仓库围墙外,并将一台相机带回家。经鉴定,该相机原值为1040元,鉴定时已折旧10%,价值为936元。

评析意见

本案的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主观目的是否会影响本案的定性。

2.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一罪或数罪的,应当以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做以下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职工,以及拥有相应资源并能合理占有职业客体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应当是利用职权范围内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主管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商场的仓库里有仓管员等工作人员,负责保管仓库里的货物。谭某某作为保安队长,只保护商场的安全。他对商场负有一般的保护责任,但对仓库中的物品没有具体的保管责任。他不能合法合理地拿走仓库里的物品而不引起他人的怀疑。谭某某只是利用其在商场的工作之便,熟悉作案环境,自由出入商场仓库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犯罪,不应该被别人认为是无理取闹。

因此,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求,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将商场价值13000余元的财物丢弃在仓库围墙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将公私财物从其所有人的控制下秘密窃取,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非法占有的行为。主观上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出于对商场的不满,将价值13000余元的财物丢弃在仓库围墙外。他被抓已经两个月了。在此期间,他没有对丢弃的财产做任何处理。他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明显,我们可以认为他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主观目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将价值13000余元的财物丢弃在仓库外商场的行为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商场的仓库有充足的货源。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将商场价值13000余元的财物扔在仓库围墙外,确实给商场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但未严重到扰乱商场经营秩序的程度,即其行为未侵犯商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其行为不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4)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破坏财产的方法有很多。本案中,谭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毁坏财物的方式。谭某某将物业遗弃在围栏外不予理睬,使商场失去了对物业的控制和保护。这些物品面临的必然是毁灭的结局,所以谭某某将价值13000余元的财物遗弃在商场,构成毁坏财物罪。

另外,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将相机带回家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毁坏财物的数额已经超过毁坏财物罪的起刑标准的两倍,而盗窃的数额刚刚达到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故本案中的毁坏财物罪应为重罪。而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实施了6次破坏财物、盗窃的行为,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故意,两种不同的犯罪。因此,不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处理,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以上对“从仓库拿东西算侵占罪吗?”该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应按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定罪量刑。侵犯财产的案件也有增加的趋势。只有对案件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进行分析,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才能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努力使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罪、刑、责相适应,从而达到最理想的社会效果。对于更多的法律问题,五六懂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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