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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程序,我国应如何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8 07:10:03浏览79次

1.借鉴国外保释法律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早在1679年,英国就规定被拘留者有权要求保释。保释制度的形成有两个重要的理论基础:一是人人享有自由,即使有犯罪嫌疑人,也要尽**大努力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 第二是无罪推定原则。没有人是无辜的,直到他被定罪,并应享有自由的权利。(注)保释制度已被许多国家采用,并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我们可以采纳取保候审原则,吸收适合中国国情的精华,修改和完善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制定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则,使各部门都有法可依。

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保证人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目前公安部门内部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使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流于形式。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部门对被保释人员进行管理,以确保他们能够根据需要接受审判。同时,该机构对担保人进行管理,以便他们能够认真和忠实地履行其担保责任。

3.根据所涉及的比例确定保证金金额。

目前,司法解释规定**低存款额为10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会毫不犹豫地放弃保证金并逃跑,而在其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无力支付保证金。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保证金的收取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金额来决定,可取的做法是收取犯罪嫌疑人所涉及金额的2-5倍,这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因为放弃保证金而心碎,从而达到想跑而不想跑的目的。

4.增加担保人的责任,改变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现状。

笔者认为,取保候审状态的存在与保证人责任不明确有很大关系。在制定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则时,应着重明确担保人的责任以及一旦被保险人逃跑后担保人应受到的处罚,如罚款,如必须从事多少社会服务等。同时,规定监督担保人的机构督促担保人全面履行职责。

5.取保候审决定权属于一个机构,改变了多元政府的现状。

目前,三部公安法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而且法律对取保候审条件的适用规定非常庞统,这必然导致对取保候审的理解不一致,甚至造成社会上的思想混乱。

此外,公安自身的保障和自身的执行也违反了相互监督和法律制衡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应归于法院。当需要保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发表意见,法院应进行审查和裁决,这也有利于与法院管辖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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