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08:00:09浏览66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保证其不逃避或者阻碍侦查、起诉、审判和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与拘留、逮捕和监视居住一起,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它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a)审前保释是**弱的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的人身强制不同于强制到庭讯问、限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直接剥夺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具有充分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对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弱的个人强制。
(2)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长的强制措施。原《刑诉法》没有限制取保候审的期限,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不结案、不及时调查、不起诉、不审判而不得取保候审,变相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虽然规定了时限,但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仍然是**长的。
(3)公安、检察、法律部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同于强制拘留和逮捕措施。公安、检察、法制等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采用这一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这一强制措施如果运用得当,能够起到合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经济的作用。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
1.在审判前获得担保人的决定是任意的,缺乏相互限制。《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即使同一案件的不同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有不同意见,也不妨碍其中一方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这无疑使得获得取保候审的决定有些武断,缺乏相互制约。这也违反了《刑诉法》中规定的责任分工、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2.取保候审的条件比较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