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0:10:02浏览110次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即提供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唯一的一种方式是担保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些有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取保候审时,办案单位通常会命令他们从人性化的角度提出担保人,担保人的选择往往是任意的,这使得担保人难以监督担保人的活动,从而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54条对担保人的条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1.虽然大多数担保人与本案无关,但他们有血缘或婚姻关系。基于他们的感受,他们不愿意限制担保人的活动(甚至非法活动),甚至不愿意看到担保人受到法律制裁。
2.一些担保人远离担保人住所,或者由于工作繁忙,担保人很少与他们联系。因此,他们无法及时监督担保人的活动。
3.一些担保人法律意识薄弱,将签署保函视为一种形式。东莞律师在实际履行义务时缺乏责任感,很少或没有监督。
4.一些担保人错误地认为,对担保人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事情,在刑事诉讼中不包括自己的担保责任。
5.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或者刑法规定,刑罚执行不力的。
鉴于担保人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司法调查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感,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确保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2.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减少担保人情感因素的干扰,担保人不应从亲属中挑选。**好选择保证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保证人居住的居委会或村的领导,以及户籍在同一姓氏的老年人。
3.取保候审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宣传,明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4.办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分析利益,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除依法必须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事项外,日常活动应当及时向保证人报告,以便保证人能够及时了解情况。